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解读:侵权特殊主体
发布日期:2012-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监护责任是替代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32条)。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失控”情况下的侵权行为与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完全行为能力人“失控”情况下的责任,即“无意识侵权”的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3条)。
三、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这是替代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34条)。
四、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及提供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35条)。
五、网络侵权的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