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考经济法:食品安全法
发布日期:2013-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突破点1: 食品安全监管主体
1、综合协调监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包括: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2、单项监管部门:
(1)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食品生产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流通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餐饮服务活动。
(4)农业行政部门:食用农产品
突破点2:食品生产经营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1)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2)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3)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2、食品添加
(1)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3、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标签、说明书
(1)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4、食品召回
(1)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2)食品生产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5、食品广告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突破点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食品检验
(1)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2)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2、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突破点4:相关法律责任
1、惩罚性赔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2、第三者责任
(1)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连带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义务:
1)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3)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注: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F52
(2)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