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食品安全法
发布日期:2012-1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突破点1: 食品安全监管主体
1、综合协调监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包括: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2、单项监管部门:
(1)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食品生产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流通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餐饮服务活动。
(4)农业行政部门:食用农产品
突破点2:食品生产经营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1)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3)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4)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2、食品添加
(1)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3、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标签、说明书
(1)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