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法条】
第11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14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16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评估机构。
2.评估的作用。
(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第16条)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第17条)
二、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所有食品标准中唯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标准。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分类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标)。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第21条)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22条)
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地标):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24条)
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企标):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第25条)
4.标准之间的关系。
(1)国标的效力高于地标;地标的内容,不得与国标相抵触。
(2)可以制定严于国标的地方标准。
(3)企业标准只在本企业内部适用,对他人不具有强制力。
三、食品安全控制
(一)生产经营中的食品安全控制
1.市场准入制度。(略)
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
【法条】
第43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44条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47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42条第1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48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二)食品召回制度(★)
【法条】
第53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要点为:
1.召回主体。
(1)生产者;
(2)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召回;
(3)食品经营者不是召回主体。
2.对食品召回的处理:
(三)对食品广告的监管(★)
【法条】
第54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55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多选题】欣欣公司为了宣传其新开发的保健品,虚构保健品功效,并委托某广告公司设计了“谁吃谁明白”的广告,聘请大腕明星作代言人,邀请某社会团体向消费者推荐,在报刊和电视上高频率地发布引人误解的不实广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1-73)
A.欣欣公司不论其主观状态如何,都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B.广告公司只有在明知保健品功效虚假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C.明星代言人即使对厂商造假不知情,只要蒙骗了消费者,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D.社会团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答案】ACD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24、39条。A项正确,欣欣公司为保健品经营者,就虚假宣传而言不问其主观状态;某广告公司为广告经营者,其法律责任的承担以明知或应知为主观要件,B项只有“在明知情况下”才承担,不够准确,还包括“应知”、以及“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情况。”根据现行《食品安全法》C选项正确。(08年公布的答案为AD,因为当时食品安全法尚未实施,当时明星代言个人不担责。)
四、食品检验制度
1.食品检验由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3.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五、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对策包括:
1.三级应急预案。本法第70条规定,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制度。(略)
3.调查处理措施。本法第72条规定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
(1)开展应急救援措施。
(2)封存。
(3)做好信息发布。
六、法律责任
图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
(一)食品安全法中的三种特殊民事责任(★)
1.惩罚性赔偿制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第96条)
2.虚假广告中的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55条)
3.出租人的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
(二)其他责任
1.推荐保证人的责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第54条)
2.政府责任。
(1)一般行政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95条)
(2)行政首长引咎辞职。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95条)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明知其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予以销售,造成消费者损害。关于该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0-1-25)
A.除按消费者请求赔偿实际损失外,并按消费者要求支付所购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B.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优先支付罚款、罚金
C.可能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有责令改正、警告、停产停业、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D.如该企业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答案】B(《食品安全法》第96、97条)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选项B说法错误。《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选项C说法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选项D说法正确。《食品安全法》第92条第1款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