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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管辖
发布日期:2012-12-31 作者:
连会有律师
破产案件的管辖
(
一
)
地域管辖我国《企业破产法》第
3
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二
)
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
(
含本级
)
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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