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诉人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
关于上诉人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的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银川分所律师马晓明接受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为便于法庭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本案。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恳请法院驳回上诉人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关于理疗费的代理意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书、病历、医疗费收据、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医院证明等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上诉人乘坐上诉人公司的出租车,后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并因此受伤住院进行治疗,长达134天,花费医药费共计82966.29元。可见,该笔医疗费确系被上诉人因上诉人违约而治疗交通事故所花,并非上诉人所说的不是治疗该交通事故所受伤而发生的费用。因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第3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82966.29元的判决是符合案件事实的,且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得当,肯定贵院继续予以查明、认定,并予以支持。
二、关于误工费的的代理意见
根据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伤残鉴定书证明,因上诉人违约,致使被上诉人住院治疗长达134天,且属四级伤残。根据被上诉人的职业、被上诉人单位的工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自2007年7月4日至定残日即2008年2月21日的误工费14830.66元不但与事实相符合,而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肯定贵院继续予以认定、支持。
三、关于护理费的代理意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书、病历等相关证据显示,是上诉人自己的违约行为致使被上诉人住院治疗长达134天;被上诉人住院治疗期间,长期处于昏迷状态;被上诉人在治疗期间,为配合医生治疗,常常需四人抬进抬出;最后,法医鉴定结论显示被上诉人系四级伤残,因此,被上诉人需要护理人员予以护理,是合情、合理的。因此,原审法院依据上述事情、上诉人的伤情,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2007年度全区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规定,作出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护理人员工资10232.04元不但与事实相吻合,而且也符合法律规定。
四、关于交通费、住宿费的代理意见
鉴定结论显示,上诉人系四级伤残,需多人护理,被上诉人在银川的住处就是单位的男性集体宿舍,而护理人员的职责就是护理病人,所以,护理人员不可能去被上诉人得男性集体宿舍住宿;同时,护理人员需要休息,其往返医院、住处支出交通费是合情合理的。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酌情支持被上诉人交通费500元、护理人员住宿费8040元是符合案件事实的。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代理意见
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医院证明等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上诉人住院治疗长达134天,已属毫无争议的事实。因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2007年度全区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每天10元的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支持被上诉人1340元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六、关于伤残等级及残疾赔偿金的代理意见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活体损伤鉴定结论是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并结合被鉴定人刘某某的住院病历、伤情等证据对被鉴定人刘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劳动能力等方面进行的医学鉴定,因此,该法医学活体损伤鉴定结论作出的四级伤残能够全面、真实的反应了被上诉人交通事后的伤残程度及劳动能力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论是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被鉴定人刘某某的精神状态、法定的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因此,该鉴定结论只涉被鉴定人刘某某的法律责任能力问题,并不涉及被鉴定人刘某某的劳动能力问题。因此,该鉴定结论不能全面、真实的反应被上诉人的伤残程度及劳动能力问题。
综上所述,两份司法鉴定书的鉴定原理、鉴定目的等方面都是不同的,因此,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活体损伤鉴定结论能全面、真实的反应被上诉人的伤残程度及劳动能力问题。所以,原审法院以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2007年度全区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认定判令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残疾赔偿金128481.14元是符合事实与法律的,肯定贵院继续予以认定、支持。
七、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代理意见
关于本部分的代理意见,本代理人另附文予以说明。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纯属歪曲案件事实,为自己开脱罪责,因此,恳请贵院继续予以查明、认定,并作为贵院裁决的依据。
上述代理意见,恳请贵院采纳!
马晓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