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追诉标准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日常工作中大家多使用第一条,而忽略次数和人数的要求,我单位上法制部门一开始也是以不足5000为由告诉我不适合立刑案,但根据此规定符合人数和次数要求可以立案。希望同行在工作中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