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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的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2-07-31    作者:110网律师
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
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二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毁灭生产、生活资料或贵重物品、损失严重;动机卑鄙,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无法正常生活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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