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事实概要】
徐先生是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管家洼村的一名村民。2012年6月13日,新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徐先生作出新管行处字(2012)第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第089号决定书),认定徐先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新泰市城市规划区青云街道办事处管家洼建设房屋,该建设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决定给予原告以下处罚:限于2012年6月15日前拆除所建设的房屋。新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最终于2012年6月19日组织大队人马将该房屋强制拆除。徐先生认为新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第089号决定书在实体及程序上均违法,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2012年9月13日,徐先生(以下简称:原告)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新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被告)所作的第089号决定书违法。新泰市人民法院即日受理后,于2012年9月14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徐先生委托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杨波律师、赵健律师、宋金玉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一针见血——律师协助原告发现被告的观点漏洞
被告认为对原告作出的第089号决定书,认定原告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可是,在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发现了案件的转机所在。被告于2012年9月18日收到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于2012年10月17日向法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受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被告最迟应该在2012年9月28日前提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被告却在2012年10月17日才向法庭提交证据,晚了整整20天。
办案第二辑:师出无名——被告并不具备向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被告作为市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原告的建设行为有权管辖。但是,被告仅对城市管理具有行政处罚权。律师发现原告房屋属于农村范围,被告根本无权对原告房屋作出任何行政处罚。
办案第三辑:抽丝剥茧——律师协助原告发现处罚决定实体和程序均违法
从实体上,根据原告提供的原告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原告的房屋系合法建筑,被告认定违法建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从适用法律上,原告房屋建于2000年,《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被告不能依据《城乡规划法》对原告房屋的合法性作出任何认定。此外,即便适用《城乡规划法》,原告的房屋位于农村范围,也应该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本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非适用第四十条针对城镇规划的规定。被告依据《城乡规划法》将原告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从时效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原告房屋建设于2000年且有2011年的村委会证明,而被告却在2012年认定原告房产属于违法建筑,并作出处罚,显然超出了两年的处罚时效。
从程序上,《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作出决定前,应该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应该组织听证,并详述听证程序的内容。本案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未将告知书直接送达原告),导致原告未能提出听证申请,非法剥夺原告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违反上述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从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没有集体讨论这一程序。
办案第四辑:乘胜追击——法院判决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新泰市人民法院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核实。新泰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向法庭提交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因此应认定被诉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新泰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新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2年6月13日对原告作出的新管行处字(2012)第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律师说法】
本案中,律师熟练运用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指出被告方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实体和程序上的违法点,为原告争取胜诉提供了丰富的论据。另外,当事人在遭遇此类案件的时候,应当积极求助律师来进行合法维权。很多案件乍一看并无胜算,但是在律师的冷静分析和热忱协助下,一定能够找到对方的违法点作为案件的突破口。当事人要对律师的专业水平有信心,要对合法维权的前景有信心。
胜诉动态
法院判决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由我所律师代理的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管家洼村村民徐先生诉山东省新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一案,新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新管行处字(2012)第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新泰市人民法院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新泰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新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新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2年6月13日对徐先生作出的新管行处字(2012)第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