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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卖房反悔违约,法院判赔100万
发布日期:2012-12-26    作者:药东虎律师
案情介绍: 基本案情:2007年8月,王某通过中介公司与房主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天支付5万元定金,两天后又支付了35万元定金。此后,王某要求赵某交付该商品房,赵某以种种理由拒绝。后王某发现是因为房价上涨迅速王某反悔不想交房,因此将赵某告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若不履行合同,要求赵某双倍返还定金80万,并赔偿189万。
案情分析: 律师分析:近来由于房价攀升,导致房产交易引发的诉讼也呈上升趋势。很多房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看到房价涨幅如此巨大,便在办理房屋交割手续前反悔,开始寻找各种理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本案就是典型的例子,主要涉及: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在于违约本身就是为了获得比履行所能获得更多的利益,如果将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定于合同签订、履行而支出的实际费用,那么违约方虽然做出了赔偿仍会获利,这样就会诱发违约行为。因此法院应当支持买受人要求有过错的出卖人对房屋升值部分进行赔偿的请求。本案中,赵某作为出卖人故意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应当赔偿房屋涨价损失。 2,对于房屋差价的确定,原则上可比照最想类似的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的差额予以确定,也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对于差价损失的时间点,法院一般会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跌涨情况等合理确定。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现因赵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法院在综合考虑后,确定房屋现价与原价的差额为60万余元,因此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赵某双倍返还王某定金80万元,赔偿房屋涨价损失60万余元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其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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