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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大意伐树木 砸死老汉,要不要赔偿?
发布日期:2012-12-25    作者:110网律师
砍树时没看到正在拾树叶的老汉,树倒后砸中老汉头部致其当场死亡,12月5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审理一起身体权纠纷,最后,法庭判决被告人孙刚赔偿原告黄小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慰抚金共计三万余元。

  被告孙刚购买了襄城县红云镇小桥村紧邻公路的三棵杨树,2012年9月20日下午被告孙刚与自己雇来的工人在砍伐至第三棵杨树时,感觉杨树一定是自西向东倒地,便指派雇工负责看住路口不让东西边的人通过,但当第三棵杨树自西向东倒地时,却偏往西南方向倒去,此时,一名在此捡拾树叶的65岁老汉黄郑被砸倒地致使头部碰撞在地上,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因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黄小歌于9月28日起诉到法院。

  襄城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孙刚为树木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其最可能知道树木的状况,最有能力控制风险的发生,被告孙刚在砍伐树木过程中,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维护树木砍伐的安全和防止危险的发生,但其采取的措施尚不足以构成其无过错的抗辩。本案从客观上看有致害行为的发生,又有受害人黄郑死亡的事实,从因果关系上看,砍伐树木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在本案中受害人黄郑作为成年人也应当知道砍伐树木存在的危险和不确定性,其仍然前往捡拾树叶本身也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孙刚的赔偿责任,襄城法院综合本案事实及发生损害后果、责任等相关的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十八、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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