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心大意签订合同 显失公平被判撤销
合同订立时要做到文字严谨,稍有大意便会给合同订立双方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8月15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样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作出判决,依法撤销原本显失公平的《租房协议》,判令王某补齐所剩房租4400元。
2011年6月,被告王某想承租原告李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双方口头上达成了协议,并由李某制作出正式的《租房协议》书面文本,双方均已签字。然而由于李某粗心大意,经其手打印出来协议中租金一项单价计算标准少了“每月”二字,变成为“租金400元”。后在原告李某追收房租的过程中,被告王某认为双方所签协议时是自愿的,该协议有效,应按协议操作,只付给李某400元房租。这样一来李某所收租金只为同地段同样房屋租金的1/12,李某认为自己的合权益受到侵害,遂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原协议,并要求王某补齐所差房租。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租房协议》,由原告经手打印的协议中租金单价计算标准中少了“每月”二字,虽双方均在协议上签了字,但与市场上同期出租给他人的相邻房屋的租金单价相比仅为十二分之一,与正常价格相比严重显失公平;且被告无证据证明与原告有互利互惠协作关系。据此,该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本案合同约定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上同期出租给他人的相邻房屋的租金单价,与正常价格相比严重显示公平,合同约定租金并非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一审判决应予肯定。因此,成都律师吴锦熤提示,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做到文字严谨、字斟句酌,使合同的表述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同时,若合同出现可撤销情形时,应及时行使撤销权,避免因撤销权超过法定1年期限而消灭后无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