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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消除危险请求权
发布日期:2012-1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消除危险请求权。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本文重点讲述消除危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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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要件

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

①请求人为物权人。

②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例如:邻人在自己房屋近旁挖坑,具有危及房屋安全的现实可能性。再如:邻人所有的大树欲倾倒于自己房屋上。

③被请求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④提出请求之时,危险仍现实存在。法律 敎育 网 

2.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效力

①消除危险。制造危险的相对人应采取预防措施,除去现实危险。消除危险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不作为。

②消除危险的费用,原则上应由相对人负担。若危险的产生系由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危险的原因与请求权人自身具有客观上的关联时,则应参酌个案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由请求人与相对人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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