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原物与孳息。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原物与孳息的名师讲义,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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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1.区分标准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孳息分为两种:①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须注意:天然孳息的重要特点在于,收取天然孳息后,不对原物构成根本性破坏(不改变其性质或对其构成毁损),所以,牛奶、牛黄属于天然孳息;屠牛或取得的牛皮、牛肉就不是天然孳息。孳息的英文是Fruit,亦可折射天然孳息的这一特点。②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属于投资风险产生的收益,不属于法定孳息。
【真题研习】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年·卷三·52题)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
2.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①天然孳息:(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b)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②法定孳息:(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b)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须注意:通说观点认为,《物权法》第116条修改了《合同法》第163条关于买卖合同中孳息取得的规定。法律 敎育 网
还须注意: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不是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所以,在司法考试中,若问谁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般不答担保物权人,因在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他们并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真题研习】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97年·卷三·45题)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答案】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