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厂房莫名被拆 行政判决终确强拆主体
房屋厂房莫名被拆,圣云律师因难见巧,行政判决终确强拆主体
【案情简介】
先×荣是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黎明村村民,其在茜草镇黎明村糟房社拥有用于养殖和缝纫加工的房屋,并且拥有承包的耕地,用于种植果树。2010年3月22日,先×荣用于养殖的房屋被予以强拆之后,先×荣的生活就再也难以恢复到原本的平静状态。紧接着,在2011年11月6日,先×荣用于种植果树的耕地也难逃被破坏的厄运,先×荣也因阻止强拆而被进行强拆行为的违法行为人打伤。噩梦并未就此终止,2012年3月14日,先×荣用于缝纫加工的房屋也被违法行为人强行拆除。这一系列的强拆究竟是怎么回事?到底是谁强拆了自己的厂房、破坏了自己的耕地?与先×荣同样遭受相同厄运的王先生是先×荣的同村村民,王先生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黎明村糟房社21号拥有合法房屋。2012年3月14日,也就是在先×荣用于缝纫加工的房屋被强行拆除的同一日,王先生的房屋也没有逃脱被强拆的厄运,而王先生同样对到底是谁强拆了自己的房屋一无所知。为了弄明白、搞清楚到底是谁强拆了自己的厂房、房屋,先×荣和王先生共同结伴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委托赵健律师、宋金玉律师和董再国律师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投石问路---启动公安局查处申请
三位律师在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里热情接待了先×荣和王先生,通过与两位委托人的沟通,三位律师清晰地了解了案情。在两位委托人的厂房、房屋已经被强拆的情形下,三位律师决定立即于2012年4月5日向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分别提交《房屋被强拆的报案查处申请》,请求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故意损毁先×荣用于养殖和缝纫加工的房屋以及种植果树的耕地立案查处、对违法行为人故意损毁王先生房屋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2012年5月9日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分别对先×荣作出(2012)信30号《信访事项告知单》、对王先生作出(2012)信29号《信访事项告知单》,告知两位委托人申请查出的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应向有关部门通过诉讼、复议、仲裁等方式解决,初战无果。
办案第二辑:再次出击----向泸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虽然首战无果,但是三位律师并没有气馁,决定再次出击,针对江阳区分局出具的《信访事项告知单》认为两位委托人申请查处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这一情况,三位律师向泸州市公安局分别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泸州市公安局于2012年6月8日对先×荣作出了泸公复驳字(2012)0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对王先生作出了泸公复驳字(2012)0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了先×荣、王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再次出击依旧没有得到针对此问题的有关确切答复。
办案第三辑:水落石出----提起行政诉讼,强拆主体浮出水面
这样的状况并没有打消三位律师坚决为委托人维权的信念,本着行仁义之德、求法律之公的理念,三位律师以先×荣、王先生的名义分别向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不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请求确认公安局江阳区分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判令江阳区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12年9月7日,两件案子在江阳区法院分别开庭,在庭审中,三位律师运用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高超的法律运作水平针对被告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的一些问题进行反驳。2012年10月8日,三位律师同时收到了这两件案子的行政判决书,由此确认强拆先×荣、王先生厂房、房屋的违法行为人是茜草街道办事处。至此,强拆主体浮出水面,虽然遇到了重重困难,但三位律师因难见巧,付出巨大的努力终于换来了案件的阶段性胜利。
【律师说法】
拆迁过程中,作为弱势一方的被拆迁人来说,有时甚至在自己根本不知拆迁主体是谁的情形之下,房屋就被予以强拆,被拆迁人绞尽脑汁、四处奔波以求知道到底是谁强拆了自己的房屋,但是最终依旧一无所知。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不明拆迁主体的征地拆迁案,故而,如若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遇到类似情形之时,一定要及时寻找专业拆迁律师,以帮助自己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胜诉动态
查处申请、行政复议初战无果,行政诉讼、违法主体水落石出
本所赵建律师、宋金玉律师、董再国律师代理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黎明村先×荣、王先生征地拆迁一案,三位律师通过启动公安局查处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出具(2012)江阳行初字第6号、(2012)江阳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之后,确认了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政府是强拆先×荣、王先生厂房、房屋的拆迁主体,取得了案件的阶段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