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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二倍工资索赔18万获赔4千,时效问题各地口径不一
发布日期:2012-12-15    作者:110网律师
【当事人】
原告:某某
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9年12月16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工作至201111月16日。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年薪为人民币100,000元(即月薪8,333.33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12月16日至2011年11月16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3,333.33元
被告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首先,原告201111月30日申请仲裁,故2010 年11月30日之前的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法定时效。其次,根据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劳动合同,所以,自2010年12月16日起,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再要求2010年12月16日之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仅应该支付2010年11月30日-2010年12月1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于201111月30 日申请仲裁,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被告主张该权利而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被告对原告主张2009 年12月16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抗辩成立。根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原告于2010年12月15日入职满一年,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0年12月16日至201111月16 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提供原告2010 年11月30 日至2010 年12 月15 日期间的工资支付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现原告同意每月工资按8000元的标准计算,故按照原告主张其月工资8000元的标准,被告应支付原告2010年11月30日至2010年12月15 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189.73 元。
    
【律师说法】
关于二倍工资是否受一年时效限制的问题,在实践中争议比较大。主要有以下二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按照这种观点,本案劳动者最多可以追索11个月工资的二倍工资。
第二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虽然名字包含“工资”二字,但二倍工资的规定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且二倍工资与劳动者是否付出劳动无关,仅仅是法律赋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一种责任。由此可见,二倍工资的性质不是工资,而是一种法律责任。相应地,二倍工资的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按照这种观点,如果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该在当月发放工资的时候就应该发放二倍工资,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的时候,即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二倍工资的时效从用人单位应发未发之日起按天计算。据此,本案法律只能支持劳动者2010年11月30日至2010年12月15 日期间的工资。
当然,即使是认可上述第二种观点的某些地方法院,在操作口径上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法院认为不能按天计算,理由是如果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继续状态,此时不应计算时效,而只能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再起算时效。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持此种观点的话,本案双倍工资的时效要从劳动者入职满一年之日2010年12月16日起算,而本案劳动者申请仲裁日期是2011年11月30日,其提起二倍工资尚在时效内,故应支持劳动者最多11个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是2011年12月16日之后提起劳动仲裁,则二倍工资的时效就超过了,劳动者的二倍工资请求就一分也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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