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疾病遭嫌弃 法律援助讨公道
2012年9月26日武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武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康某男与康某女离婚,案件诉讼费由原告康某男承担。至此我所律师援助弱势妇女的又一个案件顺利的画上了句号。
2009年12月23日原告康某男与康某女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8月20日在武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2011年9月康某女被甘肃省肿瘤医院确诊患乳腺癌。康某女先后七次在医院住院治疗,共计花去费用将近10万余元,康某男家仅仅承担了约1万元。本来就十分贫困的康某女娘家家已经是负债累累。后两家商量费用承担时发生了细小的纠纷。后康某男家考虑到康某女系“绝症”,弄不好人财两空,于是产生了离婚的念头。2012年9月4日康某男向武山县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康某女寻求武山县妇联、武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后我所被指定为康某女提供法律援助,接案后我所立即指派萧沛律师进行办理。办事律师在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和听取当事人、同村村民等对案件的陈述后,提出了被告康某男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精神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同时严厉地指出康某男现在提出离婚涉嫌遗弃,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不准原告康某男与康某女离婚。最终武山县人民法院采信了我所援助律师的意见,作出了文章开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