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江汉区司法局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方某提供法律援助。本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盗窃犯罪。因此,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属于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轻,盗取金额也比较少,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本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宽大处理,给予缓刑的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XX律师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