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新刑事诉讼法解读:监视居住
发布日期:2012-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监视居住的对象和决定、执行机关
(一)监视居住对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另外,对不符合逮捕条件,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的决定、执行机关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的场所和通知义务
(一)监视居住的场所
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二)通知义务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刑期折抵
(一)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及监视居住的期限
(一)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1、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不得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的措施
1、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2、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三)监视居住的期限和执行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