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解读之管辖
发布日期:2011-0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编者前话: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解读之管辖。这篇笔记对于司法考试的管辖知识总结的比较详细,有助于广大考生记忆。
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
「重点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
「重点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21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重点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注意:这3类案件并不是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理,而是最低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当然不排除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第一审。但是涉港澳台(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的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也就是说涉港澳台的公诉案件,由中院管辖)
「历年真题」: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张某玩忽职守案 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钱某故意杀人案 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
4、基层人民法院
注意:
①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②下级法院不能审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决定;通知同级检察院)
③数罪就高不就低
「重点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23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诉解释》第4条:检察院认为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无期徒刑、死刑以上刑罚,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历年真题」:2002-2-1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二、地区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1)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2)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行为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历年真题」: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下列哪一法院审判?
A、犯罪地人民法院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
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 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3、指定管辖
(1)管辖不明的案件;
(2)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
「重点法条」:
《刑诉解释》
第17条: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18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19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22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