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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规定(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缴纳的时间、次数、金额水平由单位根据经济状况和自身特点确定。

2、按《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的规定,企业年金(企业补充 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在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没有结余的,按照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一个半月 平均工资的额度,在管理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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