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缴纳的时间、次数、金额水平由单位根据经济状况和自身特点确定。
2、按《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的规定,企业年金(企业补充 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在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没有结余的,按照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一个半月 平均工资的额度,在管理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