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装氢气球消防安全许可证
审批依据:《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南京市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第一款:经营、灌装氢气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并将生产经营场所的选址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审批总时限:7个工作日
一、受理
条件:申请充装单位填写《充装氢气球消防安全许可证审批表》和申请报告送交南京市公安消防局。
标准:申请充装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南京市公安消防局防火处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报材料转防火处领导审批,转给职能科室。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即时将需要补齐的材料、要求告知申办人。
时限:当日完成
二、勘察现场
标准: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防火处重点单位管理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勘察现场,检查选址现场是否具备充装消防安全条件,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报防火处处长复核。
时限:两个工作日
三、技术复核
标准: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防火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重点单位管理科人员拟写的书面意见进行技术复核,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时限:一个工作日
四、审批
标准: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经防火处处长复核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批。
时限:两个工作日
五、发证
本岗位责任人:防火处重点单位管理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填发《充装氢气球消防安全许可证》,送窗口,通知申请单位前来领证。
时限:一个工作日
六、监督措施
1、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予以发证,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故意拖延,不予办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建立投诉制度,投诉电话6634131-26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