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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商法: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12-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作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在公司存续期间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章程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定性。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

2.真实性。(略)

3.自治性。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公开性。公开性主要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二)公司章程的订立和生效

公司章程的订立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是共同订立,是指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起草、协商制定公司章程,否则公司章程不得生效;

二是部分订立,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中的部分成员负责起草、制定公司章程,而后再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的制定方式。

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或者经过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才能生效。

(三)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表现在,公司自身的行为要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2.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这种约束力不仅限于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而且对后来加入公司的股东是同样的,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规则性质所决定的。

3.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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