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罪主观方面需证明的事实
4、盗窃犯罪主观方面需证明的事实
必须证明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盗窃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盗窃行为会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危害后果,仍然希望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盗窃行为有危害性;二是积极追求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二)盗窃犯罪的量刑事实
关于盗窃犯罪的量刑事实,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是否具有酌定情节等。
1、盗窃犯罪的从重情节包括: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盗窃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4)盗窃金融机构的。(5)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6)累犯。(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9)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10)多次入户盗窃的。(11)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盗窃犯罪案件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情节包括:
(1)初犯、偶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情节轻微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4)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5)又聋又哑的人作案的。(6)属于盗窃预备、未遂或者中止的。(7)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