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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案件的证明对象
发布日期:2012-12-07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一、盗窃犯罪案件的证明对象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犯罪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犯罪形态之一,自产生以来就影响着人们的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同样,人类反盗窃斗争也一直未停止过。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犯罪案件的证明对象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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