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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案件的定罪事实
发布日期:2012-12-07    作者:蒋艳超律师
盗窃犯罪案件的定罪事实  
 
  1、盗窃犯罪主体方面需证明的事实 
 
  盗窃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即使有重大盗窃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从重处罚。盗窃犯罪案件主体方面需证明的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现住址、工作单 位、职业,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被告人可能是未成年人时,应对其年龄认真查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疾病并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时,还要对其精神状况进行鉴定。 
 
  2、盗窃犯罪案件客观方面需证明的事实 
 
  盗窃犯罪案件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犯罪案件客观方面需证明的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是否为秘密窃取。秘密窃取是指盗窃行为人采取隐秘的、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察觉的方法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第二,盗窃罪的危害结果是否达到法定的要求。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7日)第3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在以上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标准。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另外,有些盗窃案件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有些盗窃案件虽达到数额较大,但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三,盗窃罪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所采取的盗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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