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无法象自然人那样直接表达自己的意志,所以,在股东之间发生争议时,控股股东往往利用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造成既成事实,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了切实维护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22条授权异议股东可以于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 《公司法》第22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具体来说,股东可以提起撤销之诉的法定理由有三个:1)召集程序违法或违反章程的规定;2)表决方式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3)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其决议主要指董事会决议和临时董事会决议。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我国《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会议的通知。根据公司法原理,召开董事会要提前通知董事,以便董事对议题有所准备,以达到开会目的,有效、正确、及时解决公司面临的种种问题。 3)会议的内容:根据《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授权或公司法第47条规定的职权范围,超过职权范围的决议可以被撤销。 4)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我国《公司法》第49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5)会议记录。按公司法原理,会议记录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也是考核其业绩的依据。我国《公司法》第49条明确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且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6)会议表决。公司法》第49条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二)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决议主要指定期股东会决议和临时股东会决议 1)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我国《公司法》第4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会议的通知。《公司法》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会议内容。《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4)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我国《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会议记录。《公司法》第4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6)会议表决。《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