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示】 董事会或临时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方面存在瑕疵,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精神相违背,与公司利益不符,不能体现公司的团体意志,属于对董事个人表决权的滥用,异议股东可诉请撤销。 【原告诉请】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006年6月19日,原告得知该公司于同年6月14日通过了临时董事会决议。原告认为该次临时董事会召集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该临时董事会决议。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董事会成员为:马某、蒋甲、蒋乙、盛某、罗某、王某、杨某。2006年6月5日,蒋乙、罗某、盛某提议,因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近期召开董事会。同年6月9日,蒋甲、蒋乙、罗某、盛某以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董事长马某长期不能履行职责为由,推举盛某召集并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同年6月12日,会议通知传真至杨某处,称,鉴于公司目前管理混乱,2005年审计机构无法进场实施年度审计等现状,董事罗某、盛某、蒋乙提议于近期召开公司临时董事会,有关情况如下:一、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6月14日。二、会议召开地点:某市某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三、会议议题:规范公司管理,改善公司现状。请各位董事届时莅临。杨某于次日回函,称,因此次临时董事会议通知上无董事长签字、也未说明三人召开董事会的权利来源、本人亦未接到董事长的任何通知或说明、公司经理于某也未接到与会通知、在公司所在地召开董事会更符合实际等原因,拒绝参加本次临时董事会。该函于当日传真至盛某处,并于当日寄出,后盛某收悉。同年6月13日,蒋甲、蒋乙委托盛某代为参加临时董事会决议,并行使表决权。同年6月14日,公司临时董事会召开,由盛某主持,罗某参加,通过了临时董事会决议。内容为:1、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成立公司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公司所有事务都在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应清查公司的资产状况,建立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包括公章的管理,公章的使用需经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组长批准),日常工作由常务副组长主持。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成员有:盛某、吴某、于某、常某、田某、崔某、王某、孙某、周某。盛某担任组长、吴某担任常务副组长。2、因原董事长马某长期不能胜任工作,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改选盛某为该公司董事长,马某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后原告以该临时董事会召集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撤销该决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2006年6月14日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盛某、罗某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在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方面存在瑕疵,与《公司法》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精神相违背,与公司利益不符,其所作出的决议不能体现公司的团体意志,属于对董事个人表决权的滥用,应予撤销。 【相关法规】 1、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的法律要求。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我国《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2.会议的通知。根据公司法原理,召开董事会要提前通知董事,以便董事对议题有所准备,以达到开会目的,有效、正确、及时解决公司面临的种种问题。公司法将有关会议通知事项留由公司章程规定。3.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我国《公司法》第49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4.会议记录。按公司法原理,会议记录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也是考核其业绩的依据。我国《公司法》第49条明确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且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5.会议表决。会议表决的内容不得超出我国《公司法》第49条的规定,即董事会决议不得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同时,决议内容不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决议无效。如果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将被人民法院撤销。 2、提起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和公司法的基本精神,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提起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可以撤销的决议是董事会的决议,包括临时董事会决议;2.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3.决议必须在程序或内容上存在某种不当或者瑕疵。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可得提起的事由主要包括:(1)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2)会议召集、表决方式违反公司法律、行政法规;(3)决议程序违反公司章程;4.应符合法定的期限要求。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提起,逾期不再享有通过诉讼撤销董事会决议的权利。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提起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担保问题,但需注意的是,人民法院要求起诉的股东提供担保,只能是根据公司的请求,而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