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程序
一、股东会
1、出席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在股东出席股东会议的人数上都是没有限制的。
2、召集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39),非首次会议由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41)。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日单独合计持股10%(102)。
3、会议通知及记录:
有限责任公司15日前通知,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42)。
股份有限公司20前通知,临时股东大会25日前通知,无记名股票30日之公告召开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签名册、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103、108)。
4、表决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一般决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由公司章程决定的;但是特别决议需要经过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4)。
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议的一般决议需要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要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04)。
5、累积投票及表决权代理:
累计投票制,只适用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并未规定(106)。累计投票制度只在股份公司当中规定了,没有在有限责任公司当中规定。那么立法部门的意思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规模比较小,人数比较少,他们可以自己协商这个问题,不必要搞累计投票制。但他们没有想到,有些有限责任公司也需要,比如说,上限是五十人,也有一些公司规模是非常大的,这是一个缺陷。
表决权代理,公司法虽然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作出规定,但根据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但应出具授权委托书(107)。
至于一个受托的代理人是受一个股东或几个股东的委托出席股东大会,法律中也未加限制,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41 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5条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49、51条,《上市公司治理规则》10条。
二、董事会
1、组成人员: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68);股份有限公司(109)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45)。有限责任公司:3至13人、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5至19人(109条)。设董事长、可以设副董事长,二者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2、召集主持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48)。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定期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可提议召开,董事长收到提议后10内召集主持。临时会议可另定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111)。
3、出席人数: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必须是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参加方可举行(112)。(关联交易除外)
4、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都是由章程所规定的,但是公司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9)。《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第三十条 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
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表决方式是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112)。
三、监事会
组成人员:两种公司形式的监事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中都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出席人数:没有限制。
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可作出。
四、有关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属于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应该是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应该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表决权代理、征集法律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41条
第四十一条 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依本规范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65条
第六十五条 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代理行使其同意权或者投票权。但是,任何人在征集二十五人以上的同意权或者投票权时,应当遵守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和作出报告的规定。
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49、50、51条
第四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五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五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4、《上市公司治理规则》10条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