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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车票罪的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12-06    作者:李海英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倒卖车票案被告人高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高某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高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高某犯倒卖车票罪无异议,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对于被告人高某倒卖车票的行为,本辩护人认为有如下应当从轻、减轻的情节,请求法院能在认定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高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对证人证言的认可、对犯罪事实的认可、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辩护人认为,从被告人高某良好的认罪态度中可以看出,被告人高某是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错误的,也是能够体现出其积极悔罪态度的。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被告人高某的认罪态度,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1999〕217号) 中对财产刑的规定,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这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罚金刑也是刑罚。被告人作为济南市历城区孙村镇南顿村的村民,该规定对其是适合的。被告人的涉嫌犯罪金额是142168元,按照倒卖车票罪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所以被告人能够积极缴纳罚金并且认罪态度好的话,刑罚可以适当从轻。
 3、本案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虽然是大专文化水平,但是匮乏法律意识。之前对于倒卖火车票的违法行为和社会危害性没有深刻的认识,所以在犯罪的道路上不能够自觉的中止犯罪。
4、由于被告人父母年迈多病,母亲姜某某患有脑梗塞后遗症、白癜风和精神分裂症,家中的经济状况窘迫,同时被告人还是上门女婿,其岳父、岳母年龄已大,体弱多病,无其他的经济来源,家中的三个孩子,2个现上一年级,一个九个月,正是需要花费的时候。被告人是家中的经济支柱,被告人被羁押后,整个家庭陷入困境,生活举步维艰,为了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家庭的和睦稳定,希望法庭能给予从宽处理。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虽然侵犯国家对车票管理的秩序,为了节约时间、为了方便而接受委托为他人代购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小、悔改希望大并愿意积极缴纳罚金,恳请法庭综合考虑其情节、家庭的实际困难,给予从轻处罚,建议缓刑。
 
 
 
 
                             辩护人: 杨统河、李海英
                           20121015



该案最终的结果是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建议,被告人高某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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