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买火车票诈骗财物,律师成功辩护判三年
——杨XX诈骗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年5月22日,委托人王X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妻子杨XX所犯的诈骗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王XX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王XX的谈话中得知,犯罪嫌疑人杨XX系四川省XX市人,女,农民,现年47岁,小学文化程度,现因参与诈骗犯罪团伙的诈骗犯罪活动,诈骗公私财物共计价值数万余元,被XX公安机关破案抓获关押。该案一案三犯,犯罪嫌疑人杨XX是该案第三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王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其妻子犯罪嫌疑人杨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初步了解了案情,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杨XX。
后在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后,张长海律师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杨X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犯罪嫌疑人杨XX又被以诈骗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杨XX的起诉书。
该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XX的犯罪事实具体是:
1、2011年4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宁XX、申XX、杨XX在西安北站,以帮助改签车票为由,将被害人田XX随身携带的手提包骗走,被骗包内装有钱包两个,被害人身份证两张、银行卡5张、现金53600元,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挂坠一个、手机一部。被告人宁XX、杨XX将所骗金首饰销赃于钟楼地下通道黄金收购店内,获赃款3265元,三被告人将所诈骗赃款平分,每人分得18800元,剩余赃款由被告人申XX保管。三被告人归案后,从杨XX处追回赃款18800元;从宁XX处追回赃款18800元;从申XX处追回赃款5700元,追回赃款43300元已发还被害人田XX。……。
2、2011年4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宁XX、申XX、杨XX在灵宝火车站,以帮助购买车票为由,对被害人王XX实施诈骗,将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骗走,被骗包内装有被害人本人身份证一张、刘XX身份证一张、农村信用社储蓄卡一张、手机一部、现金100余元。作案后,被告人申XX从被害人王XX的农村信用社储蓄卡中取款400元。……。
3、2011年4月24日,被告人宁XX、申XX、杨XX在三门峡火车站,以改签车票为由,对被害人韦XX实施诈骗,将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手提包骗走,被骗包内装有被害人韦XX本人身份证1张、银行卡3张、现金180元。作案后,被告人宁XX从被害人韦XX的银行卡中取款300元。……。
6、2011年4月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宁XX、申XX、杨XX在宝鸡火车站,以帮助购买车票为由,对被害人王XX实施诈骗,将其随身携带的女式背包骗走,被骗包内装有被害人王XX本人身份证两张、农业银行储蓄卡一张、邮政储蓄卡一张及个人日常用品。作案后,三被告人在宝鸡火车站附近银行从被骗邮政储蓄卡中取款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XX、申XX、杨XX以帮助购买车票或改签车票为由,多次在火车站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XX参与四起,共计诈骗数额60129.7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被告人杨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
2011年11月18日,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杨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人杨XX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和情节较轻,在犯罪团伙中的作用较轻。
四、本案诈骗活动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危害性较轻。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杨XX在本案中系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告人杨XX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和情节较轻,在犯罪团伙中的作用较轻;加之,本案诈骗活动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危害性较轻。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杨XX从轻或者减轻的刑法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11年12月7日,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人杨XX诈骗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本案中被告人杨XX系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告人杨XX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和情节较轻,在犯罪团伙中的作用较轻的行为进行辩护。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诈骗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杨XX获得法院较轻的有期徒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杨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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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年1月7日
附:该案律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杨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杨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初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杨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显系初犯。刚才在庭审时,本案被告人杨XX陈述本案案情时说到,自己参加三门峡车站第一起诈骗时,由于是第一次作案,非常慌张,结果在人货分立时,由于是第一次参加诈骗犯罪,过于紧张,导致在诈骗不到500元的作案过程中,丢失了自己的提包,又造成自己数百元的经济损失。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杨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任何的犯罪经验,确实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显系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杨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杨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杨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其本人通过家属已准备向法庭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和缴纳法庭一定程度的罚金,也证明本案被告人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人杨XX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和情节较轻,在犯罪团伙中的作用较轻。
本案诈骗活动的发起人不是本案被告人杨XX;制定本案系列诈骗案件的设计人不是本案被告人杨XX,本案案卷材料证明本案诈骗的整体实施方案的最后确定,是由本案其他人进行的;本案诈骗活动最关键的人货分离环节的操作,是由本案的主要的犯罪人直接实施的,本案被告人杨XX在其中只是担当了配合掩护的作用。
四、本案诈骗活动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危害性较轻。
本案诈骗活动由于公安机关及时侦破,及时将犯罪的案犯全部抓获,并及时追回了本案被骗的大多数的赃款。因此本案诈骗活动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危害性较轻。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杨XX在本案中系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告人杨XX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和情节较轻,在犯罪团伙中的作用较轻;加之,本案诈骗活动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危害性较轻。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杨XX从轻或者减轻的刑法处罚。
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