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合伙倒卖火车票,轻罪辩护判刑一年半
——腾XX倒卖车船票罪案件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8年2月16日,委托人刘X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妻腾XX所犯的倒卖火车票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刘XX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刘XX的谈话中得知,犯罪嫌疑人腾XX系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农民,女,汉族,现年56岁,现因在西安市火车站周围高价向旅客高价倒卖火车票一案被抓。该案现已处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人刘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腾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并前往检察院办案检查官处递交了为犯罪嫌疑人腾XX进行辩护的法律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腾X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在该案被起诉至法院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为犯罪嫌疑人腾XX进行辩护的法律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腾XX的起诉书。
该案起诉书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2月开始,被告人腾XX伙同被告人李X(腾XX的儿子)、李XX(腾XX的侄子)、陈X(女,腾XX的儿媳)采用电话订票的方式在西安火车站及市内售票点多次订购车票并加价出售。2008年1月23日,西安XXXXX民警在被告人腾XX租住地西安市XX东路XX巷59号当场查获电话订票使用的手机14部,身份证67张,现金人民币16848元,各方向各车次火车票482张,票面价值总计为人民币48339元。被告人腾XX、李X、李XX、陈X 被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腾XX、李X、李XX、陈X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车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腾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X、李XX、陈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刑法》第227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犯罪嫌疑人腾XX 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腾XX等四人倒卖车船票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腾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二、本案被告腾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滕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交纳了罚金,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滕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滕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腾XX犯倒卖车船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100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倒卖车船票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在辩护观点中抓住本案被告腾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并且已经缴纳部分罚金的情节。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倒卖车船票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人被告腾XX获得法院轻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本案被告腾XX的合法诉讼权利。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