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职务侵占罪
发布日期:2012-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职务侵占罪。不管参加什么考试,在复习的过程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不解的难题和不懂的知识点,尤其是司法考试,知识点又杂、又碎、又多,记忆的时候很容易出现混淆。这个时候大家肯定都希望有一位良师能从旁指导,那么就由我来为大家牵线,介绍一位“良师”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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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包括侵占、盗窃、骗取或者其他方式),数额较大的行为。
2.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两种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1)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该类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成立职务侵占罪。
(2)村民小组长。该类主体利用职务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成立职务侵占罪。
3.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