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考民法笔记:无因管理
发布日期:2012-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笔记: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笔记:不当得利

司考民法笔记:债的特征与分类

司考民法笔记:定金

司考民法笔记:担保物权的竞合

1.构成要件:

A、不存在法律义务;

排除:

因道德义务和宗教义务的事务;

非法事务;

履行因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必须被管理人亲为的事务;必须被管理人授权的事务;不作为义务。

B、客观上管理了别人的事务(必要的事务);

排除:误把自己的事务当作他人的事务管理(幻想管理)

C、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为他人”含义:

管理人认识到所管理的事务是他人的;

欲使管理事务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他人。

排除:

误把他人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管理(误信管理,按不当得利处理)

兼为自己利益:管理人为自己之意思与为他人之意思并存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兼具为自己利益的,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构成。

D、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推知之意思。法律 敎育 网

例外:

如果本人的意思违反公序良俗,即使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本人意思,亦不属于“违反本人明示或推知意思”,构成正当的无因管理。

如:甲为个体工商户,欠税拒不缴纳,邻人乙代其缴纳。

E、无法律上的义务——先行行为招致法定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注意:无因管理行为: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

2.效力:(无因管理事后被管理人认可的,按委托合同处理)

(1)关于必要费用。

(2)关于债务负担 即使本人没有得利,也要承担管理人管理事务的风险。

(3)关于损害补偿。

为被管理人利益而遭受的损失,花费的必要费用,欠的必要债务,都由被管理人承担,但不能要求劳务费、报酬,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为他人办事。

注意:对于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遭受的损失,赔偿数额不以所受利益为限。

无因管理人与第三人订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利他合同)”,被管理人(受益人)拒绝支付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要求无因管理人支付

3.妥善管理义务(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无因管理人如果没有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故意、重大过失),产生损失要赔偿。

做好事是要付出代价的.........(无偿行为的轻过失免责)

4.管理无效果:

管理无效果,甚至是负效果,都不影响无因管理的定性。

但要求被管理承担费用时,肯定和有效果的管理不同,但这属于司法实践问题。

5、管理人不得违背被管理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否则构成侵权(救助他人自杀除外)。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