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变更名称时有一些特殊的规定,需要提交一些相关的材料,在程序上也略有不同,提醒企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稍作注意。 办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管理实施办法》 办事部门: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 办事条件: 分公司拟变更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提交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提交公司的名称变更证明以及公司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100元,工本费10元。 注:程序中的问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相关部门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