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注销 |
法律依据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条 件 | 公司决定撤销分公司或者分公司依法被责令关闭 |
申请材料 |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公司关于撤销分公司的决定;或者法院破产裁定或依法予以解散的文件;或者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文件;或者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原件1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在深圳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办理。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程 序 |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
时 限 | (一)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终止。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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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