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考宪法:国家的基本制度
发布日期:2012-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国体
1、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2、我国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二、经济制度
1、宪法第9、10条,把握哪些自然资源专属于国家,哪些可以为集体所有。
(1)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专属于国家所有;
(2)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既可以由国家所有,也可以由集体所有。
2、要把握几种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国家对其态度,特别是宪法第11条,结合《宪法修正案》把握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政策的演变。
三、文化制度(略)
四、政体
1、政体的类型: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类型可以分为:二元制君主(尼泊尔、约旦、沙特阿拉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英国、西班牙、比利时、荷兰);总统制(美国);议会共和制(意大利);委员会制(瑞士);半总统半议会(1958年后的法国)。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2、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注意以下论断: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前提;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制度的核心;
(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五、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1、政府组织形式(即政体)是从横向的角度把握国家政权体系,国家结构体系是从纵向角度把握。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单一制和联邦制最实质的区别在于国家权力的来源不同:在单一制下,地方权力来自中央;在联邦制下,联邦中央权力来自个成员单位。
2、特定国家究竟采取何种结构形式取决于很多因素,其中最主要并起决定作用的是统治阶级的需要;历史因素和民族因素是影响国家机构形式的其他因素中最主要的因素。
3、我国行政区划以及建制与区域划分权限:
A、行政区划(宪法30)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
(2)省、自治区下分为设区的市、自治州;
(3)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下分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和自治县;
(4)县、自治县下分为乡、民族乡和镇。
在某些省份仍存在“地区”这一级别。在“地区”设有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直接管辖该地区范围内的县、自治县;设有中级人民法院和相对应的地区人民检察分院;但没有权力机关。
B、建制与区域划分权限
参见《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二项、《地方组织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五条。
根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民政部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权 限
全国人大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划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划
省级人民政府
乡、民族乡、镇的建制和区划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