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国家的基本制度(五)
发布日期:2010-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六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1、国家结构形式是制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共同构成了国家形式。
2、国家结构形式的种类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单一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其特征是:
①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②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套中央机关体系;
③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④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复合制国家是指有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
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邦联没有统一的宪法;各个成员国保留有自己的主权;邦联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是协商机关,其决议需经成员国认可方有约束力;各成员国可以自由退出邦联。邦联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是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特征是:
①从法律体系看,联邦有联邦的宪法,各成员国有各成员国的宪法;
②从国家机构组成看,联邦和各州各有各的一套中央机关体系;
③从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力划分看,其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既要保证联邦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等主要国家权力,又规定各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
④从对外关系看,有些国家允许其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德国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二)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
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性质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国家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以下决定因素:
①民族因素。一般而言,单一民族国家往往实行单一制,多民族国家往往实行联邦制,但如果多民族国家中,有一个民族得到长足的发展,其它各民族都愿意团结在它的周围,同样可能形成单一制。
②经济因素。如果一国不同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不平衡,或经济产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相互之间缺乏互补性和紧密联系性,在这样的国家里,通常建立联邦制。
③地理因素。一国若被自然地分割为若干部分,或一国之内不同地区的地理条件存在较大差异的,都有可能使不同地区、部分之间之形成较为松散的联系。
④历史因素。包括历史传统、特定的历史实施及其它的历史遗留问题等,也可能影响该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1、我国有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历史传统。自秦统一六国以来,我国除短时间处于分裂状态,一直是中央集权的国家,从未出现复合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历史证明,只有统一才能带来各民族的团结、繁荣和发展。
2、我国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状况决定了只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一共56个民族,而且民族之间人口数差异很大。民族分布状况是大分散、小集中,大杂居、小聚居。各民族的这种交叉居住影响了我国单一制的形成。
3、我国各民族关系也有利于实行单一制国家。我国各民族在历史上相互合作、相互交流,形成了统一的中华民族,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和中华文明。各民族也在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斗争和反抗国内反动统治者的斗争中结成了战斗友谊。这些都为建立单一国家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
4、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各民族在统一的国家内,互通有无,互相帮助,共同建设祖国。
(二)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单一制的国家特征我国都具备: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统一的中央机关体系;公民只有一个国籍;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对外交往的唯一国际法主体;地方所行使的权力源于中央通过立法的授予。
同时我国的单一制又有自己的特点:
①我国没有实行一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央和地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中央平等的地位与资格。
②为处理多民族的关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自治权。
③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三、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宪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一)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①有利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②有利于经济发展;
③有利于巩固国防;
④有利于民族团结;
⑤照顾自然环境和历史传统。
(二)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①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②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③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三)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①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②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界限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
③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四)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1981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国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法规。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又通过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并于1989年2月3日发布实施。此外,国务院《关于区划管理的规定》等法规也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法律依据。
边界争议处理事项及程序步骤主要包括:
①争议双方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②争议双方人民政府首先应进行协商解决;
③经协商为达成协议,双方应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地形图,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④上级人民政府受理后,先应有同级民政主管部门组织调解,经调解未成的,再由受理的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⑤处理边界争议的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上级政府的处理决定,自下达之日生效;
⑥协议和决定生效后,应按规定实地勘测边界线,并标绘大比例尺的边界线地形图;
⑦地方人民政府处理的边界争议,必须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⑧向有关群众公布正式划定的行政区域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