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商品“标错价”不发货 电商“认罚”引发法理争议
专家认为电商直接撤销合同属违约 律师称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圆桌议题】
“双十一”对于天猫商城上一深圳卖家来说,不啻是一场噩梦:因为促销商品标错价格,原价110多元的移动充电宝标成了十几元,被淘宝用户一夜间下单6万多件,甚至有人一单下4000多件。如照此价格发货,成本加邮费,商家或亏损280余万元。店家恳求“希望大家给一个出路!”同时表示“不会发货”,会按照天猫商城的规则赔偿顾客,大约18万元。
按照天猫商城的规则,延迟发货、不发货只需要赔付拍价的30%给对方。
商业社会中重契约,合同如已经成立,电子商务商家(下称电商)能否以失误、“标错价”为由要求终止合同?“不发货”是否属单方违约?以天猫商城这一企业自拟的赔偿规则进行赔付,对于希望继续履行合约的消费者来说,是否公平合理?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呢?电商摆出一副“认罚”的态度,能否规避应承担的法律(履约)责任?消费者的同情,对于商业契约社会的构建真像外界担心的是“助纣为虐”吗?
合同成立后商家能以“标错价”为由撤销合同?
电商称,“标错折扣”导致总亏损将达280万元,完全承受不起。因此向每位买者发去了相关短信,说明情况,请求退款。作为促销活动出现折扣“标错”,能否成为电商撤销合同的理由?
胡飞:当卖家将自己的货品标价,并且对外开放给消费者允许购买之后,就已经默认了买卖契约成立的先决条件。消费者在看到标价和产品之后,再下订单付款,完成网上购物的基本流程。这时候就已经确认双方的意愿真实有效。电商肯定是不能以“标错价”为由,单方面终止合同的。
赵占领:如果商家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存在失误,属于合同法上的“重大误解”,可以请求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但是,不能仅仅以超低价为由提出撤销请求,因为在电子商务中,低价促销是很正常的现象,其本身不以销售多少为目的,只为吸引顾客赚吆喝。因此,仅仅价格超低并不足以证明是操作失误、“标错价”。
现在即使商家可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属标错价格,也不能单方面撤销合同,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通过与消费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朱巍:电商卖东西本质上属于商事行为,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不同之处就在于存在商业风险性。对“标错”这种行为定性,如果按照商法的话,因为具有公示性,商家是不能免责的。
不过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没有专门商法典,商事行为一般情况下比照民事法律处理。而按照民法,可以按照重大误解处理,也就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但对本案来说,电商应该属于商法范畴。
网友“张中虎1860”:也许取消交易,对于买家来说并没有什么,最多浪费了一点闲暇购物的时间,忙能帮就帮,不帮也情有可原!
电商能否因认罚规避法律(履约)责任?
电商老板刘某表示,这次失误他们认了,但肯定不会发货,而是会按照天猫的规则给予买家赔偿,据他们统计,他们只需承担18万余元的赔偿。“不发货”是否属单方违约?这类企业自身拟定的赔偿规则对于那些希望合同继续履行的消费者来说,是否公平合理?电商“认罚”就能使其规避应承担的法律(履约)责任?
胡飞:是否属于单方面违约,这一点很难讲。事实上,网上购物和实体购物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当买家付款之后,只是表达了双方的真实意愿,交易并没有最终完成。而目前应该还没有出台硬性规定,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上述行为是否是违约行为,正是这一个法律层面的漏洞,才最终导致买卖双方只能按照购物平台的私规,进行交易和诉求。这是现在电商经营中存在的巨大的管理漏洞和缺失,对于买卖双方,都是不公平的。
赵占领: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合同在没有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仍然是有效的,对双方仍有法律约束力,商家不发货的做法涉嫌违约。
至于天猫的交易规则,属于该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对商家具有约束力,但不能约束服务合同当事人之外的消费者,除非消费者接受该规则。若消费者不接受,电商直接撤销合同,则属于违约。
朱巍:本次事件中的电商,应该将下单行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普通消费者,如果这些人没有自愿解除合同,卖家在法院认定前是不能单方面解除的;二是非消费者群体,即那些动辄下单数千的买家,这些人本身知道市场行情,对标价是否错误预期很可能存在判断,所以,法院应该适用民法中关于重大误解合同解除的认定。
但是,电商的认罚行为并不是合同解除的要件,即便是电商挨罚了,也必须履行合同。挨罚本身属于违约赔偿范围,不影响继续履行。所以,电商想以“认罚”代替合同履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网友“静海听潮990”:发生此类事件只能说违约成本太低,诚信缺失的成本太低,会导致商家不把这当一回事。
遭遇“标错价”消费者如何维权?
据电商称,目前已经有将近60%的买家表示愿意配合卖家退款。但对于那些希望继续履行合同的消费者来说,如果电商就是“不发货”、“认赔”,他们的权益如何保障?
朱巍: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来看,该法保护的是消费者的权益,而非商业行为的权益。本案例中,那些动辄下单数千的买家,根本不可能是消费者,这类恶意购买的行为并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对于那些希望继续履行的普通消费者来说,因为已经通过下单的形式回应了卖家的要约,所以,如果无法说服他们主动解除合同,履行就是必要的。
赵占领:对于消费者而言,如选择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履行继续发货的义务,或者解除合同但要求商家赔偿损失,面临一个关键问题:损失怎么确定。如以促销价和正常的市场价的差价为损失,但这恐怕需要消费者采取诉讼方式,否则商家难以接受。
胡飞:对于买家而言,可以通过消协、工商等行政执法或者相关单位,进行申诉维权。
肖文军: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与商家解决纠纷,商家在缔约过程中给买家带来的损失,可以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网友“spark-2012”:如果真是失误可以原谅,如果是恶意要重罚!
同情有助还是有碍于构建商业契约社会?
有人担心,面对巨亏选择不发货有违商业契约的基本法则,而消费者的同情或将演变成“助纣为虐”。事实上,已经有人质疑,如果按照正常价出售,商家获取的就是暴利。
赵占领:商家理应遵守商业诚信,但目前却有一些商家先以超低价吸引眼球,后以缺货、标错价等为由取消订单,进行虚假营销。从竞争角度而言,这种欺诈、虚假宣传的做法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从合同角度而言,这属于违约,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从诚信角度而言,这违背了最基本的商业法则。
但即便这样,我们还是要给予商家适当的救济途径,当然,商家的救济途径需要是合法的、公允的,要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展开。
朱巍:在法治社会中,我们强调公平和正义,如果这个事件最后以买家的同情豁免了店家的责任,这也显示出和谐社会的人文关怀,法治社会并不会因此打了折扣,反倒是更能体现出超越法律的道德关爱。
肖文军:真正地理解商事契约精神不在于一个意思表示有欠缺契约的遵守,也要兼顾公平原则,消费者的同情从民法传统及商法角度而言,仍然在商法的基本法则之内。
胡飞:像这种事件需要有第三方的介入,才有可能对事件合理处理。如果有相应机构介入,能证明确实是标价错误,且非故意,可以进行相应的仲裁,最终撤销错误的订单。这对买卖双方,都是公平的。对契约精神而言,也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