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
29岁的龙游县小南海镇箬塘村村民傅某向衢州日报投诉:2007年6月,她到衢江区一家服装加工企业做工,合同中写明实行计件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工资。在这家企业上班后,傅某每月能挣1200元至1300元工资。做到去年11月份,厂方不仅没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还让她超负荷加班加点。傅某认为厂方做法中违法之处颇多,她口头提出辞职,未获准,但傅某仍离开了企业。为此,傅某10月1日至11月6日的工资被扣发,找厂方协商,未果。 2007年11月12日,傅某将此事投诉到了衢江区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调查中发现,劳动者自身有无过错是引发此起纠纷的关键,而对此,傅某和厂方均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发现有这样一条:“任何一方擅自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金1500元。”据此,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认为,此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按照规定申请劳动仲裁。
此前,双方已作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至于申请劳动仲裁或打官司,傅某说家中经济条件有限,因此希望媒体相助,寻求解决办法。为此,记者就此项争议咨询了浙江某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周军、柯城区职工法律救助中心主任刘某。
[案情分析] 怎样形式的辞职才算有效?
傅某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离厂前两天即11月10日,她已经口头向厂方提出辞职。
那么,傅某的口头辞职是否有效?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而1995年的《劳动法》中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劳动者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认为:此案中,傅某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她未能保留下相关证据,给自己的维权增加了一定难度。
解除合同违约金是否可约定?
傅某同衢江区那家企业所签的劳动合同上的那1500元的“擅自解除合同违约金”是否可以约定呢?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2008年1月1日前可以,之后不可以。”
新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这两种情况违约后,劳动者需支付违约金。具体为: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第23条规定: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律师认为:就业问题越来越突出,劳动者往往会对约定条款“视而不见”,这是引起纠纷的直接原因之一。有了新《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对“霸王约定”说“不!”
另外,企业对违反厂规厂纪的劳动者是有权处罚,但所处罚金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此案中,企业即使要扣除傅某1500元的违约金,也不能用一个多月的工资来抵。
劳动合同鉴证章是必需条件吗?
傅某所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上,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07年6月21日,而鉴证机关——衢江区劳动部门的合同鉴证专用章则盖于2007年11月12日,即争议发生之后。
“鉴证章盖于争议发生之后,是不是说合同此前无效?”记者带着傅炎芬的疑问,先后咨询劳动监察部门和法律界人士。他们表示:鉴证章不是合同生效必具条件,劳动合同在双方签订后即已生效。
律师认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是防范出现纠纷的最有力武器,如果没有确切理解劳动合同相关条文的含义,签自己的名字时还需谨慎。另外劳动合同应该一式三份,劳动部门、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各执一份。
加班加点有限定
傅某认为:厂方以生产任务紧为由,经常让她们超负荷加班加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先,她才辞职。
1995年实行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41条规定了加班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并且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律师认为:在实行计件工作等情况下,用人单位会抓住劳动者多做多挣钱的心理,而在计件报酬方面做“文章”,实际上就扭曲了合理的工时制度,让劳动者超规定加班,侵害劳动者权益。工时问题在我市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中颇为突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主管部门的努力,劳动者自身维权意识的提高也很紧迫。
[案情结果] 傅某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她未能保留下相关证据,给自己的维权增加了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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