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XXX,女,26岁,因“发热伴头昏1天”至某一级医院门诊就诊。体格检查:体温38.3℃,咽红,心肺未见异常。血常规:白细胞4.4x10^9/L,中性粒细胞76.9%。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予以阿奇霉素,氟罗沙星等抗感染治疗。
次日22:40因仍发热复诊,疑为伤寒,予头孢噻肟纳、地塞米松等治疗。第3天20:10因仍发热再次至医方急诊,胸片示:两肺未见活动性病变;B超检查示:肝、胆、脾、胰检查结果正常。诊断为发热待查,予补液及左克、聚安洛韦及地塞米松等药物治疗。第4天晚因“发热4天,咳嗽、咯血1天”再次至医方急诊,患者当月因头昏晕倒2次,神志不清1-2分钟,伴寒颤,双上肢抖动,收住呼吸内科。入院体格检查:体温36.3℃,心率98次/分,血压110/70mmHg,神志清楚,精神萎靡,面色稍苍白,皮肤无发绀,右肘、左髂部有紫斑,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左肺尤多,剑突尤多,剑突下压痛。血常规示:白细胞3.4x10^9/L,中性粒细胞77.4%,血小板58x10^9/L;血钾3.47mmol/L;肾功能正常。初步诊断:发热待查:(1)肺部感染;(2)肺结核;(3)肺出血-肾炎综合征;(4)结缔组织病。于抗感染、止血、吸氧等治疗。
第5天0:20,患者入院后咯血性泡沫痰约100mL,胸部CT检查提示两肺实变等,SpO295%。诊断:重症肺炎。医方告知患者病重,并予丙种球蛋白、垂体后叶素等药物治疗,吸氧3L/min,并监测心电、血氧饱和度。3:00,SpO296%,甲基泼尼松龙40mg静脉推注。血气分析:pH7.35,氧分压(PO2)82mmHg,二氧化碳分压(PCO2)34mmHg。8:30,患者咯淡红色泡沫痰约350ml,两肺呼吸音粗,两下肺可闻及散在温啰音,予他唑仙和阿奇霉素抗感染。11:00患者呼吸困难,SpO287%,血压94/47mmHg,予面罩吸氧8L/min,用升压药,复查白细胞1.9x10^9/L,中性粒88%,血小板24x10^9/L,行骨髓穿刺检查。14:00,SpO2进行性下降,PO242mmHg,天门冬氨基转移酶明显升高,于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气管插管后吸出大量血性泡沫痰,SpO2无明显改善,至14:30心率变慢至40次/分,予肾上腺素反复静脉推注,无好转;15:10,心电图呈一直线,宣告死亡。
双方争议:
患方认为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首诊负责制、危重患者管理制度,延误了治疗和抢救;医方使用的药物“左克”,导致患者药物中毒,患者死亡是由于医方过错造成的。
医方认为
在诊疗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常规,诊疗措施合理,不存在过销,患有死亡原因为重症肺炎,与医方诊疗行为无关。
市级鉴定
该患者首次就诊,按“上呼吸道感染”处理,因体温不退多次在门诊诊治。第3天全胸片提示两肺未见活动性病变,腹部超声检查提示肝、胆、胆总管、脾、胰检查正常;第4天因“咳嗽、咯血1天”自医方呼吸科,胸部CT提两肺广泛性实变,血常规提示“三系”明显下降,诊断为重症肺炎,经吸氧、抗感染等治疗,病情无好转,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医方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合理,未违反常规、规范。患者死亡原因为重症肺炎,药源性损害依据不足。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例不属了医疗事故。
省级鉴定
“重症肺炎”诊断成立。该患者起病早期症状、体征隐匿,而进展迅速,很快出现呼吸衰竭、肝损害、血小板减少享严重并发症。患者死亡是疾病发展的结果。
医方的医疗行为(包括用药)未违反相关法规及医疗常规,抢救措施积极、合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笔者意见
重症肺炎的死亡率高达40%。该患者起病急骤,病情发展迅速,抗感染治疗效果不明显,很快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根据患者的发病过程、临床表现及一系列的实验室检查,早期诊断确实困难,但医方的抗感染措施已到位,医疗后为无过失。
主要教训
该病例在临床工作中比较少见,虽然在诊断和治疗上没有违反诊疗护理常现、规范,但我们应受吸取的教训在于:对一个原因不明的感染性疾病的患者,始终要保持高度警惕,严密观察,跟踪检查,认真会诊讨论,采取积极应对与防范措施,对其预后要从重、从坏,充分后计并向患方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