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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起航拯救训练营网瘾少年死亡事件引发展的系列案
发布日期:2012-04-06    作者:110网律师
                   典型刑事类成功案例系列之---非法拘禁罪辩护

            南宁起航拯救训练营网瘾少年死亡事件引发展的系列案 
       
                                                             黄成业律师/文

        案情回放:2009年8月2日,一名网瘾少年在进入广西南宁市“南宁起航拯救训练营”10多个小时后身亡。8月7日南宁相关部门依法取缔“南宁起航拯救训练营”,并对该机构的13名人员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进行刑拘。网瘾少年被暴打致死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本律师作为五名涉嫌非法拘禁罪其中之一陈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作出以下辩护: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是从犯,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小,危害小,是初犯、偶犯,并且其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
       1、被告人陈某是南宁起航拯救训练营聘请的一线教官,即最低层的普通教官,她的上级有主训教官即总教官郭某、军事组长黄某,还有校长夏某。她之所以对被害人实施禁闭和体罚,完全是按照训练营的规定和上级总教官、军事组长以及校长的要求。
       2、校长夏某在日常的管理要求中以及在开工作例会中,经常对教官们说:对新来的学员先进行禁闭,禁闭后就是体能训练,对不听话或不完成规定训练的学员体罚时,可以打手心和屁股等不容易看见的地方。被告人陈某,只能按领导要求去工作。
       3、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和其他同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以及公安机关对陈某和文某的询问笔录中,都有相应的供述,并且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对校长夏某长期放任、默许本案几个被告人限制学员人身自由、体罚学员的事实已经予以确定,最重要的是,对学员进行禁闭和体能训练,是训练营的规定和训练营领导的要求,不是被告人陈某自己擅自作主实施的行为。
       由此可见,被告人陈某只是训练营里的一名普通教官,既不是这起非法拘禁案的领导者,更没有起到主要作用,她只是在求职心切的情况下进入到训练营工作,一直遵守训练营的规定和服从校长的领导,在整个案件的过程中她的作用是次要的,应当以从犯论处。
       二、 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小,造成的后果较轻微。
       被告人陈某没有任何犯罪动机和目的,只是按训练营的规定和领导的安排与指挥,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相反,被告人陈某的初衷是好的:就是帮助那些弃学、厌学、早恋、上网成瘾、孤僻、叛逆、吸食软性毒品等的学员改掉这些不良的生活习惯,培养他们成为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养成他们具有良好的健康的生活习惯。
        被告人陈某从2005年当兵退伍后,到2009年5月进入训练营工作前,期间长达将近五年的时间在家待业,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在巨大的生活压力下,其就业愿望是十分强烈的。看到南宁起航拯救训练营在广西电视台综艺频道上的广告力度及其宣传杂志,相信这是一个不错的工作单位,从而使她忽略了训练营的合法经营手续,也不知情自己工作内容的违法性。虽然被告人陈某有对学员禁闭又体罚的情形,但是禁闭的时间较短,体罚力度较轻,没有对学员的人身造成较大的伤害,没有发生严重的法律后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三、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陈某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是安分守己地找工作,也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犯罪是由于她本人缺乏对法律的认知,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她的工作环境的影响而使她无知的加入到此案当中。
      四、被告人陈某认罪、悔罪态度好。
       通过庭审,我们看到,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已经深感后悔,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陈某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节,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为了给被告人陈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对其处四个月拘役。

       人民法院认定:陈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等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陈某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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