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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留所服刑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留所服刑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改判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1/3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4、年老多病,无危害社会可能的。

但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罪犯符合什么条件应当收监?

 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

    1、重新违法犯罪的。

 2、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3、保外就医期限已到、经治疗痊愈或病情已基本好转的。

减刑的条件

 1、看守所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监所表扬或被评为监所改造积极分子的。

 “立功表现”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2、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的程序

1、日常考核。根据留所服刑罪犯的表现进行计分考核。

2、监室推荐。各监室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根据其日常得分公开评比推荐,报管教民警同意。

3、集体研究。看守所对监室推荐名单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拟减刑人员。

4、公示。将拟减刑名单公示。罪犯若有异议,可以向所领导、驻所检察人员投诉、举报。

5、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减刑名单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由主管公安机关审查、签署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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