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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两个问题亟待规范
发布日期:2009-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保外就医制度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病情鉴定和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允许其暂时在监外进行医治的制度。罪犯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详细具体的规定,各地区的监管单位对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做法不一,不利于保外就医制度的统一正确实施,亟待进一步规范。     1、对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期间规定不明确。司法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应理解为二层含义:一是罪犯在依法被批准的保外就医期间内,如果未获得监管机关即当地公安机关的批准而擅自外出的,不计入其执行刑期;二是罪犯保外就医期满后既不按规定办理续保手续,也不回监管单位报到的,从期满之日起至被收监执行的期间应该当然的不计入其执行刑期。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不计刑期的理解有误,有监管单位的做法是,派出民警对擅自外出脱离监管的保外就医罪犯进行实地考察,并向其具保人和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收监通知书》,从发出收监通知书之日起,不计入罪犯执行刑期。而罪犯擅自外出至发出收监通知书的期间却没有被不计入执行刑期,明显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的原意不符。     笔者认为,应对《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自外出之日起不计入执行刑期,保外就医期满仍下落不明的,自期满之日起当然不计入执行刑期。     2、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司法部对罪犯保外就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原关押监狱发现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情况后,应立即将罪犯收监,并提出该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意见,报请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决定后,在执行通知书和释放证明书上注明扣除时间和新的刑期截止时间,并将省监狱管理局的决定报原判人民法院和驻监检察机关。笔者认为,执行通知书是一种法律文书,是原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监狱执行刑罚的依据,只有原判人民法院才有权变更原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因此,上述司法部的批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省监狱管理局作为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无权决定改变原执行通知书上载明的刑期截止时间,只能从程序上起到审查备案监督的作用。     笔者认为,应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增加相应条款,规范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程序。省监狱管理局收到原关押监狱提起的改变刑期时间的意见后,审查后没有异议的,应将相关资料报送原判人民法院,提请原判人民法院予以裁定变更,原判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再将裁定书寄送省监狱管理局。原关押监狱在接到省监狱管理局转来原判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变更原判刑期截止时间的裁定后,再将该裁定抄报驻监狱检察机关,并在未来的释放证明书上注明扣除的时间。

【作者简介】
郭飞,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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