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感情受到欺骗,双方签订赔偿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一位北漂的女子,结识了北京一大学教授,两人相识后迅速发展为恋爱关系,并很快同居,同居期间教授自称单 身,还要与其结婚.期间,女子曾发现在教授家里有女人照片,在女子一再追问下,教授承认是其妻子,但两人感情不好,长期分居.他答应会与妻子离婚与她结 婚.但在女子发现自己怀孕后,该教授一改往日面目,不同意与该女子结婚,而且表示就算孩子生下来他也不会抚养,最多给她一些经济补偿.在无望的情况下,该 女子只好做了流产.随着同居矛盾上升,终于一天该女子与教授因发生争吵而大打出手,教授给该女子写了一份赔偿协议,同意给该女子感情补偿款50000元. 但第二天,教授就后悔给该女子写这份协议.并表示没有钱不同意支付.最后,在无奈之下,该女子找到律师,要求代理诉讼.经过我所律师的分析,该女子 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代理诉讼.
教授在接到传票后曾找到该女子同意给付该50000元,但是该女子显然是不愿意接受调解的,就想让教授在媒体 曝光.认为应该给教授一个惩罚,自己的痛苦应当让他一起来承受.在没有和解余地的情况下,案件正常开庭了.由于双方都没有申请不公开审理,媒体对案件做了 全程的采访和报道.
在法庭上该女士讲述被欺骗经过。2004年3月,她与教授相识在火车上。当时,她到北京闯荡,教授出差归来,自我介绍是大学教 授,而且是单身。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同年7月,她与教授同居。可是,在侯教授的家里,蔡某发现有一陌生女子的相片。教授坦白,这是他的妻子,两人感情不 和,正在分居,承诺离婚后与她结婚。两人的同居关系一直维持到去年。去年9月,蔡某怀孕了。侯某翻了脸,不同意蔡某把孩子生下来,说不可能和她结婚。“他 说他的车钥匙和房子都被媳妇拿走了,他不能离婚。他和我没有关系了。”蔡某说,她认为自己被侯某欺骗了。去年圣诞前夜,两人发生争执惊动了派出所。随后, 侯某与她签了一份协议,自愿补偿她5万元。由于侯某未按时给付这笔钱,所以她将侯某告到法院,要求其给付该款。女士还将自己流产的一系列医疗手续作为证据 出示给法庭。 而教授一方只有代理律师到场,称所有恋爱、同居情节全是捏造的。 “没有过同居和恋爱,这是编造。原被告双方只是朋友。当时发生争议,是因为她要求被告陪她过圣诞节,而且表露让被告离婚与她结婚,遭到对方拒绝。原告声称 要让媒体曝光双方的感情,以要挟对方。”被告教授的代理律师称,两人相识时,教授听说该女子是单亲家庭出身,非常同情,两人成为了朋友。教授还曾听说,该 女子谈过恋爱。“那份协议确实存在,但是还没有到还款的期限。而且这份协议应该是‘赠与协议’。” 即便协议是有效的,因为是同居关系产生的纠纷,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不应当被法院支持.
“如果是赠与,这协议里写的‘补偿对方感情’这句话怎么理解呢?”被告律师考虑了一下,解释道:“侯教授承认与原告有过朋友关系,但是恋爱、同居肯定是没有的。” “流产是他陪我一起做的,我们在一起同居,房东、邻居都可以作证。”该女士在法庭上激动地反驳。
法庭经过调查审理最终确认教授给该女子写的感情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属有效.教授称协议是受到胁迫所打没有向法庭 提供相关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该女子与教授的冲突被媒体报道是相关媒体对该事件的自由报道所致,教授认为该女子违反约定的理由不充足,不予采信.教授是 已婚人士,与该女子的感情纠葛属于婚外情行为,其行为虽然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是其对该女子的自愿补偿行为是有效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协议内容并未违 反善良风俗.教授给付该女子50000元是基于双方感情纠纷,并打伤该女子后自愿行为,应有对价给付德性质.不具有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质,教授主张协议属于 赠与行为并要求撤销的反诉请求不被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条,44条,60条,107条规定,法院判决教授在案件生效后7日 内给付该女子50000元,并驳回了教授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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