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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⑴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⑵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⑶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⑷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⑸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⑹产妇卫生费、单独炮制膏、丸剂的加工费;

⑺其他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按省物价局等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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