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⑴服务项目类:

①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②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⑵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①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②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③各种健康体检。

④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⑤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⑶诊疗设备医用材料类:

①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②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③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④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⑷治疗项目类:

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②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③近视眼矫形术。

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⑸其它情形:

①工伤(含职业病)、生育及其并发症;

②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③交通事故;

④出国、出境期间;

⑤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⑥各项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⑦医疗事故;

⑧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