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 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90%、85%、80%、75%。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特别严重的按60%发给。
易地安家的,由所在企业一次性发给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标准。 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六级且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企业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另行择业的,可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标准为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24个月、18个月、12个月、6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确实难以安排适当工作、职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单位根据伤残等级分别按月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工资60%、50%、40%、30%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