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按月工伤津贴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广东省标准) (广东省标准)
一级 24个月工资 工资的90% 按工伤津贴计发十年 15个月工资
二级 22个月工资 工资的85% 按工伤津贴计发十年 14个月工资
三级 20个月工资 工资的80% 按工伤津贴计发十年 13个月工资
四级 18个月工资 工资的75% 按工伤津贴计发十年 12个月工资
五级 16个月工资 工资的70% 50个月工资 10个月工资
六级 14个月工资 工资的60% 40个月工资 8个月工资
七级 12个月工资 25个月工资 6个月工资
八级 10个月工资 15个月工资 4个月工资
九级 8个月工资 8个月工资 2个月工资
十级 6个月工资 4个月工资 1个月工资
说明:
(一)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津贴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伤残津贴。按照规定的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
(三)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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